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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物流资讯  >10月15日起,印度尼西亚将于我国交换原产地电子信息,打击低价报关

         天津金凯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了解到: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双方海关将交换原产地电子数据,打击低价报关现象。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

    进口申报方面: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印度尼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申请享受《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在货物进口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02〉原产地证书编号”,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67号公告,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出口申报方面: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申报输印度尼西亚货物出口时应按照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51号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原产地电子联网将带来哪些影响:
    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而优惠原产地证书堪比“纸黄金”,是进出口企业享受关税减免的重要文件。
    另一方面,买家要求把发票金额做低这种操作,大家或多或少遇上过。进口国海关为了打击这种低价报关的行为,其中一种有效做法就是与我国海关交换原产地电子数据。
    目前,在我国已实施的优惠贸易安排中,已建成并上线运行的原产地电子联网系统,传输各《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的分别是:
    1.香港澳门CEPA原产地证书联网核查系统
    2.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3.中国--瑞士原产地声明数据交换系统
    4.中国--韩国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及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5.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6.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7.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
    8.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9.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10.中国—格鲁吉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11.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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