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凯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了解到:需要实施目的地检验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目的地检验申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收货人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货物的实际目的地及目的地海关。
目的地检验的申请已融合在报关单整合申报中,申报中需要注意:1、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界面中,准确填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和“目的地代码”字段。
2、“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一栏可直接使用目的地海关的中文关键词进行搜索。
3、境内目的地填报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申报时需同时在“境内目的地代码”和“目的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4、企业可在选填项“备注”或“附注”栏目中填写实际的收货单位及联系方式,方便海关查验部门及时联系并安排查验事宜。
5、进口申报后,企业会收到报关单回执,回执显示放行或查验等信息,请企业主动联系目的地海关查验。
进口货物既有口岸检查指令,又有目的地检查指令的:进口货物既有口岸检查指令,又有目的地检查指令的,由进境地口岸海关、目的地海关分别根据指令实施口岸检查、目的地检查。企业也可在“单一窗口”申报时自主选择是否在口岸合并完成目的地检查,如同时满足报关单中所有货物编码均不在合并查验负面清单中,则允许实施合并检查,由口岸海关执行。
企业申报目的地检验,但是目的地海关没有接收到数据的:需联系申报地口岸海关重发数据。
此外,不排除企业在申报进口非法定检验商品的时候误勾法定检验项目而导致的目的地查验。
目的地检验申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收货人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货物的实际目的地及目的地海关。
目的地检验的申请已融合在报关单整合申报中,申报中需要注意:1、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界面中,准确填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和“目的地代码”字段。
2、“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一栏可直接使用目的地海关的中文关键词进行搜索。
3、境内目的地填报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申报时需同时在“境内目的地代码”和“目的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4、企业可在选填项“备注”或“附注”栏目中填写实际的收货单位及联系方式,方便海关查验部门及时联系并安排查验事宜。
5、进口申报后,企业会收到报关单回执,回执显示放行或查验等信息,请企业主动联系目的地海关查验。
进口货物既有口岸检查指令,又有目的地检查指令的:进口货物既有口岸检查指令,又有目的地检查指令的,由进境地口岸海关、目的地海关分别根据指令实施口岸检查、目的地检查。企业也可在“单一窗口”申报时自主选择是否在口岸合并完成目的地检查,如同时满足报关单中所有货物编码均不在合并查验负面清单中,则允许实施合并检查,由口岸海关执行。
企业申报目的地检验,但是目的地海关没有接收到数据的:需联系申报地口岸海关重发数据。
此外,不排除企业在申报进口非法定检验商品的时候误勾法定检验项目而导致的目的地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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