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凯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了解到:一般出口货物退运有两种进境方式:
1、免税退运进口:根据海关总署1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征税退运进口:免税情况以外的都需要照章征税,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出口货物一般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通常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也可能是因为不熟悉对方市场以致遭遇贸易壁垒而被要求退货。
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达到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申请期限要求: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出口退运的货物是先出口后返进口,无需征收进口关税,但是对于海关而言,必须判定进口就是原来出口的货物才能对其免征进口关税。
申请条件要求:原状复运进境。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
海关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若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与原出口状态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如退运回来的涉机电产品,如机电产品为二手或已使用过,需要至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旧机电进口备案手续,若备案结果强制性装运前检验检疫,需联系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装运港办理强制检验检疫。
开具退运证明的方法:
1、退运证明,包括《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货物退运未退税证明》,合称为《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2、退运证明由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
3、出口企业退运时原出口货物还未申报退税的,可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未退税证明》。
4、出口企业退运时已经申报过退税的,需要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外贸企业已退税的,需要先把退税款退还给税局,再开具退运已补税证明;生产企业不需要补税,在退税系统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实质就是冲减后续的退税,相当于手续从简了,并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报软件中《出口货物退运未退税证明》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是在一个界面录入,统称为《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退运的几种方式:
1、退运后进行维修或换货再发给客户。企业可以“进出境修理货物”办理进境,再复运出境则不必办理退运证明了,这是一种变通的简洁方式;企业也可以办理退运证明,再进行维修或换货再发给客户。
2、不换货,也不维修,退运后不再发给客户,或即使再发新货物也与原退运业务无关:
企业需要开具退运证明。退运时原出口货物还未申报退税的,可直接开具《出口货物退运未退税证明》;退运时已经申报过退税的,需要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外贸企业已退税的,需要先把退税款退还给税局,再开具退运已补税证明;生产企业不需要补税,在退税系统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即可。
对于退运进境的货物,如果是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自出口放行之日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可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1年或因其他原因退运的,要征收进口税收。
出口退运的财税处理方法:
出口企业未申报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情况:
退运后进行维修或换货再发给客户。建议只对维修或换货费用作会计处理,不再调整其他会计处理以及税务申报系统。即不冲减收入,也不操作退税系统,只确认维修和换货的费用,对换货商品作借库存商品(退回商品)和贷记库存商品(换货出去的商品)的处理。
2、不换货,也不维修,退运后不再发给客户。首先在发生退关退运次月的账务中冲减当期外销收入,同时调整已结转退关退运货物的成本。其次如果是跨年度的,出口企业采用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账务和财务报表中进行损益调整;出口企业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无论是否跨年,在退运时冲减当期数据。
关于税务申报系统,因未正式申报退税,不用在现行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冲减操作,外销收入已做会计处理的只调整相关账表。
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情况:
1、不换货,也不维修,退运后不再发给客户:
首先外贸企业要冲减账面收入且补税,生产企业要在此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同时调整已结转退关退运货物的成本。
其次如果是跨年度的,出口企业采用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账务和财务报表中进行损益调整;出口企业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无论是否跨年,在退运时冲减当期数据。
关于纳税申报系统,因已申报过收入数据,无论是外贸还是生产企业都要在表一体现冲减的出口免税收入。
关于退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不用操作,生产企业应操作“出口明细冲减业务”,用负数申报冲减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如果有当期免抵退税不足冲减时,其不足冲减部分应补缴差额税款。
2、退运后进行维修或换货再发给客户:与出口企业未申报过退税不同,因为这种情形下出口企业已申报过退税,外贸企业已退税的要补税,生产企业用负数申报冲减后续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因此即使退运后维修或换货再发给客户,除非企业以“进出境修理货物”办理进境,否则也应按上述流程处理后再进行维修或换货费用的会计处理,不过新的发货可以以新的出口退税业务申请退税了。
1、免税退运进口:根据海关总署1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征税退运进口:免税情况以外的都需要照章征税,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出口货物一般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通常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也可能是因为不熟悉对方市场以致遭遇贸易壁垒而被要求退货。
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达到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申请期限要求: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出口退运的货物是先出口后返进口,无需征收进口关税,但是对于海关而言,必须判定进口就是原来出口的货物才能对其免征进口关税。
申请条件要求:原状复运进境。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
海关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若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与原出口状态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如退运回来的涉机电产品,如机电产品为二手或已使用过,需要至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旧机电进口备案手续,若备案结果强制性装运前检验检疫,需联系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装运港办理强制检验检疫。
开具退运证明的方法:
1、退运证明,包括《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货物退运未退税证明》,合称为《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2、退运证明由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
3、出口企业退运时原出口货物还未申报退税的,可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未退税证明》。
4、出口企业退运时已经申报过退税的,需要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外贸企业已退税的,需要先把退税款退还给税局,再开具退运已补税证明;生产企业不需要补税,在退税系统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实质就是冲减后续的退税,相当于手续从简了,并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报软件中《出口货物退运未退税证明》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是在一个界面录入,统称为《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退运的几种方式:
1、退运后进行维修或换货再发给客户。企业可以“进出境修理货物”办理进境,再复运出境则不必办理退运证明了,这是一种变通的简洁方式;企业也可以办理退运证明,再进行维修或换货再发给客户。
2、不换货,也不维修,退运后不再发给客户,或即使再发新货物也与原退运业务无关:
企业需要开具退运证明。退运时原出口货物还未申报退税的,可直接开具《出口货物退运未退税证明》;退运时已经申报过退税的,需要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外贸企业已退税的,需要先把退税款退还给税局,再开具退运已补税证明;生产企业不需要补税,在退税系统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即可。
对于退运进境的货物,如果是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自出口放行之日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可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1年或因其他原因退运的,要征收进口税收。
出口退运的财税处理方法:
出口企业未申报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情况:
退运后进行维修或换货再发给客户。建议只对维修或换货费用作会计处理,不再调整其他会计处理以及税务申报系统。即不冲减收入,也不操作退税系统,只确认维修和换货的费用,对换货商品作借库存商品(退回商品)和贷记库存商品(换货出去的商品)的处理。
2、不换货,也不维修,退运后不再发给客户。首先在发生退关退运次月的账务中冲减当期外销收入,同时调整已结转退关退运货物的成本。其次如果是跨年度的,出口企业采用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账务和财务报表中进行损益调整;出口企业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无论是否跨年,在退运时冲减当期数据。
关于税务申报系统,因未正式申报退税,不用在现行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冲减操作,外销收入已做会计处理的只调整相关账表。
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情况:
1、不换货,也不维修,退运后不再发给客户:
首先外贸企业要冲减账面收入且补税,生产企业要在此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同时调整已结转退关退运货物的成本。
其次如果是跨年度的,出口企业采用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账务和财务报表中进行损益调整;出口企业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无论是否跨年,在退运时冲减当期数据。
关于纳税申报系统,因已申报过收入数据,无论是外贸还是生产企业都要在表一体现冲减的出口免税收入。
关于退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不用操作,生产企业应操作“出口明细冲减业务”,用负数申报冲减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如果有当期免抵退税不足冲减时,其不足冲减部分应补缴差额税款。
2、退运后进行维修或换货再发给客户:与出口企业未申报过退税不同,因为这种情形下出口企业已申报过退税,外贸企业已退税的要补税,生产企业用负数申报冲减后续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因此即使退运后维修或换货再发给客户,除非企业以“进出境修理货物”办理进境,否则也应按上述流程处理后再进行维修或换货费用的会计处理,不过新的发货可以以新的出口退税业务申请退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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