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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金凯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和《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规定,肉类加工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
    不少公司认为获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格后,就可以出口肉类产品了,其实不可以!必须屠宰、生产肉类产品的企业取得出口食品备案资质,活动物的养殖场取得出口备案资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采购上述有备案资质企业的产品方能出口。
    不是所有的肉类原料养殖场均实施备案管理,列入《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内原料品种的养殖场应当向海关备案。
    办理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肉类屠宰和加工生产企业;
    2.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已在海关取得出口备案的肉类屠宰和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对某个国家推荐注册申请,直属海关统一向海关总署报送推荐某个国家注册申请生产企业名单,海关总署统一推荐给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推荐对申请注册的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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