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凯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了解到: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调整前:企业电子支付之日为税款开征之日,规定期限内未电子支付的,现场海关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打印之日为开征之日,企业须在开征后15日内缴纳税款,不同缴税方式的税单缴款期限不同。
调整后:税单开征日期统一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即报关单电子审结生成税款信息之日,缴款期限统一为15日,与支付方式无关。
若企业未在15日内电子支付,第16日仍可电子支付,并产生1天滞纳金;若企业要求转柜台支付,打印的《海关税款缴款书》开征日期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
汇总征税:对于汇总征税报关单,可在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缴税,均不产生滞纳金。若未在此期限内缴税,其滞纳天数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第16日至缴税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调整后的汇总征税滞纳金的起征日是以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第16日开始计算,也就是税单开征日期的第16日开始计算,注意不是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
此外,税单开征日期为报关单电子审结生成税款之日。
汇总征税如果未在生成税款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税,税单开征日期同样也是报关单电子审结生成税款之日。
调整前:企业电子支付之日为税款开征之日,规定期限内未电子支付的,现场海关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打印之日为开征之日,企业须在开征后15日内缴纳税款,不同缴税方式的税单缴款期限不同。
调整后:税单开征日期统一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即报关单电子审结生成税款信息之日,缴款期限统一为15日,与支付方式无关。
若企业未在15日内电子支付,第16日仍可电子支付,并产生1天滞纳金;若企业要求转柜台支付,打印的《海关税款缴款书》开征日期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
汇总征税:对于汇总征税报关单,可在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缴税,均不产生滞纳金。若未在此期限内缴税,其滞纳天数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第16日至缴税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调整后的汇总征税滞纳金的起征日是以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第16日开始计算,也就是税单开征日期的第16日开始计算,注意不是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
此外,税单开征日期为报关单电子审结生成税款之日。
汇总征税如果未在生成税款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税,税单开征日期同样也是报关单电子审结生成税款之日。
对天津货代 天津货代公司 天津货运代理 天津海运 天津集装箱物流 天津物流 天津海运物流的影响在哪?我们拭目以待
免责声明: 此消息系转载自其他媒体,本网站登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